(2017)津0114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林宝奎与闫大朋、马志花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奎,闫大朋,马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929号原告:林宝奎,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闫大朋,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马志花,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奎与被告闫大朋、马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花 雨人民陪审员 于 连 和人民陪审员 刘 金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诸葛金平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