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林宝奎与闫大朋、马志花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奎,闫大朋,马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929号原告:林宝奎,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闫大朋,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马志花,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奎与被告闫大朋、马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花  雨人民陪审员 于 连 和人民陪审员 刘 金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诸葛金平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