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999号原告:陈某某,男,1952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吴某某,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光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