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钦鹏与罗小炉、罗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鹏,罗小炉,罗晓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216号原告:陈钦鹏,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兰,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炉,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罗晓萍,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陈钦鹏诉被告罗小炉、罗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钦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钦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钦鹏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