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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谢正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谢正余,余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462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住所地六安市大别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200738909333B。负责人:汪俊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正余,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余学琴,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申请执行谢正余、余学琴债权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以(2016)皖1503民初3601号民事裁定书,诉前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正余、余学琴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A05号楼146、246铺;147、247铺;148、248铺;149、249铺(不动产登记证号为3115079、3115080、3115081、3115082)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谢正余、余学琴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A05号楼146、246铺;147、247铺;148、248铺;149、249铺(不动产登记证号为3115079、3115080、3115081、3115082)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