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翟桂梅与谷晶晶、金天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桂梅,谷晶晶,金天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405号申请人翟桂梅,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谷晶晶,男,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现住饶河镇。被执行人金天日,男,年龄不详,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现住饶河镇。申请人翟桂梅与被执行人谷晶晶、金天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增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谷晶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金天日的工资已被另案冻结,申请人翟桂梅提出对本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执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生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庆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