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洪珍与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XX祥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洪珍,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XX祥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4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洪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遵国,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超,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祥再审申请人刘洪珍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XX祥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洪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付向成审判员 王晓刚审判员 殷巨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秀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