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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连鸿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鸿,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119号原告:李连鸿,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XX,男,住洪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连鸿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鸿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连鸿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