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丽与肖文鼎、旬阳县配方肥厂、旬阳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丽,肖文鼎,旬阳县配方肥厂,旬阳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才,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文鼎,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宽,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旬阳县配方肥厂。住所地:旬阳县白柳镇柳村坝村。组织机构代码:67794493-5。负责人:陈国彦,���阳县配方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旬阳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社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5835007354。法定代表人:余久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分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社区**号(丽都家园**号楼*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57352649-9。负责人:陈国彦,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分公司经理。上诉人杨丽因与被上诉人肖文鼎、旬阳县配方肥厂、旬阳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旬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邵 军审 判 员 方仁和代理审判员 张代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