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游虎与季一琴、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虎,季一琴,朱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2018号原告:游虎,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季一琴,女,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朱建军,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朱建军,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游虎诉被告季一琴、朱建军(以下称朱建军1)、朱建军(以下称朱建军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释明,变更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虎,被告朱建军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一琴、被告朱建军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游虎诉称:原告和被告季一琴系生意上的朋友关系。被告季一琴因生意上开订货会,原告现场支付8万元,被告季一琴应按时供货。被告朱建军2系被告季一琴的员工,在货款单据上均有被告朱建军2的经手和签名。截止2017年3月12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等共计60361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不讲诚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季一琴的欠款用于家庭生意经营,被告朱建军1应承担清偿责任,现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0361元。季一琴、朱建军1未作答辩。朱建军2辩称:季一琴是恒兴酒行的老板,我是员工兼业务员。欠货款60361元属实,货款单据上都是我签的字。游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结算流水,证明被告欠原告60361元的事实;3、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767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告季一琴、朱建军1系夫妻关系。经质证,朱建军2对游虎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季一琴、朱建军1、朱建军2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游虎提交的证据1、2、3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对象成立,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季一琴系恒兴酒行经营者。游虎为季一琴销售啤酒,双方由此建立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8月,季一琴员工兼业务员朱建军2与游虎进行结算,朱建军2确认应付游虎啤酒、空瓶款等共计58273元。2017年3月12日,游虎又向季一琴退还空瓶522件,季一琴签字确认。以上款项合计60361元。后双方未继续业务往来。上述经营活动发生在季一琴与朱建军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游虎多次要求季一琴支付上述货款未果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季一琴、朱建军1、朱建军2立即偿还货款60361元。本院认为:游虎为季一琴销售啤酒,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朱建军2系季一琴工作人员,其因经营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季一琴承担。游虎与朱建军2及季一琴就货款进行结算后未继续业务往来,现游虎诉请季一琴支付货款60361元本院予以支持。季一琴上述借款发生在与朱建军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朱建军1对季一琴所欠货款有共同偿还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一琴、朱建军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游虎货款60361元;二、驳回原告游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被告季一琴、朱建军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柏从燕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