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辖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于建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建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辖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建华,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律师,住山东省庆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号。负责人:李洪君,该律师事务所主任。上诉���于建华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2民初1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庆云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依据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鲁14民终2548号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有效,并受理该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后,告知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可在15日内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不服该裁决,要求撤销该裁决,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英天律师事务所却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滨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的原告对庆云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庆劳字(2017)第13-3号仲裁裁决不服,要求撤销该裁决。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且庆云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庆劳字(2017)第13-3号仲裁书中,也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该裁决不服,可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对该终裁决不服,要求撤销该裁决,应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滨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庆云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滨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2民初135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张发荣审判员 刘超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