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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巴五各贩卖毒品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巴五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3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巴五各(又名加巴、五各、吉巴大后),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三个月(实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从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21日,被监视居住14天),2017年3月2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冕检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巴五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巴五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巴五各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在西昌市某某乡某某村5组李某某所租住的住房周边,向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海洛因零包。2017年3月7日16时许,冕宁县公安局民警在西昌市某某乡某某村5组李某某家中将吉巴五各抓获,并当场从其所穿的皮衣内查出海洛因疑似物一坨,经称量毛重10.8克,净重为10克。从李某某身上搜出帮吉巴五各送的海洛因疑似物三个零包,经称量,毛重1.6克,净重1.5克。经凉山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物品中检出海洛因。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毒品海洛因照片;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委托书、涉案财物入库清单、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等;3.证人黑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吉巴五各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吉巴五各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抓获时查获毒品海洛因1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巴五各辩称,我大概三月份开始卖毒品,卖了十几天,有时候一天两三个人,有时候一天一个,我总共卖了十几天,卖过四个人,大概十几次。经审理查明,吸毒人员吉巴五各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在西昌市某某乡某某村5组李某某所租住的住房周边,向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海洛因零包。2017年3月7日16时许,冕宁县公安局民警在西昌市某某乡某某村5组李某某家中将吉巴五各抓获,并当场从其所穿的皮衣内查出海洛因一坨,经称量毛重10.8克,净重为10克。从李某某身上搜出帮吉巴五各送的海洛因三个零包,经称量,毛重1.6克,净重1.5克。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冕宁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8日决定对吉巴五各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2.凉公(法)指管字【2017】6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凉山州公安局于2017年4月18日指定吉巴五各贩卖毒品案由冕宁县公安局管辖。3.(2017)川34刑辖2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指定吉巴五各贩卖毒品案由冕宁县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吉巴五各于1979年6月12日出生等基本情况。5.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7日15时许,冕宁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称一个叫“吉巴”的在西昌市某某乡租房卖毒品海洛因。接警后我所迅速组织民警进行蹲点排查,后在某某乡某某村5组李某某家中将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的吉巴五各抓获,当场从其所穿的皮衣内查获出海洛因疑似物一坨,通过称量毛重10.8克,净重10克。吉巴五各亦对自己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并从中获利达到以贩养吸目的的犯罪事实供述清楚。6.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冕宁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吉巴五各持有的移动电话一部、人民币6506元、海洛因疑似物毛重10.9克、假币100元一张、电子称一部、黑色拉链钱包一个、棕色皮衣一件;冕宁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李某某持有的海洛因疑似物1.6克。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西昌市某某乡某某村5组李某某家中。8.毒品称量笔录及毒品称量照片证实,从吉巴五各皮衣内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毛重10.8克,净重10克;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5克。9.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黑某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吉巴五各就是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吉巴五各就是二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并用摩的帮其送过七八次海洛因给他人的人;被告人吉巴五各辩认出其上家是“莫某”。10.凉公物鉴(毒品)[2017]0419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吉巴五各处查获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凉公物鉴(毒品)[2017]0675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李某某处查获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11.冕宁县公安局漫水湾派出所涉案财物入库清单。12.冕宁县公安局漫水湾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材料中涉及到的“加巴”“吉巴”“五各”“吉巴大后”“吉巴五各”为同一个人;“老李”“老里李”“李某某”为同一个人;2017年3月7日在扣押吉巴五各毒品疑似物、电子称、现金等物品时,由于吉巴五各当时因暴力拒捕中枪导致右大腿股动脉被打断,后被紧急送至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华西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此致使嫌疑人的扣押签字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和3月7日,3月22日(出院)刑拘的;2017年3月7日扣押李某某的毒品疑似物则是由于当日出现意外李某某脱逃,致使李某某的扣押时间是2017年4月6日;因中枪当日我所全部民警在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并熬夜至3月8日12时才返回所里,致使立案日期为2017年3月8日,由于客观原因,对其监视居住的日期为2017年3月7日。因李某某的两个孩子尚年幼,家庭贫困,其妻子离婚在外,无人照管孩子,又因其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因此未对其进行处理。13.通话记录清单。14.证人黑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在北京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3年在广东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我是从2012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的,我吸食的毒品海洛因在西昌市某某上面一个村里(具体名字不知道),向一个三十几岁叫“吉巴”的人那里买过五六次(具体时间记不到),在喜德鲁基乡一个三十四五岁的彝族男子处也买过三四次(具体时间记不到)。(2017年4月6日)我在喜德县鲁基乡给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买,有时给某某下面一个叫“吉巴”的男子买,有时给一个姓李的买的。喜德的那个男子叫吉某某某,他是在山上流动卖毒品的,我给他买过三四次,某某下面的“吉巴”,我给他买过七八次了,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姓李的我给他买过一次四百元钱的海洛因,他一般是骑着摩托车来卖的,他就是专门给“吉巴”送毒品的。1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西昌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抓获,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6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西昌市公安局特巡大队抓获,后因身体不好被释放回家。2017年3月7日,我帮“吉巴大后”去送毒品,到时叫买毒品的人给我十元钱的摩的费当小费,当我骑着车到得胜村5组铁路桥时就被你们抓住了,当时从我身上搜出了帮“吉巴大后”送的三个零包,你们将我用皮带绑好带到我家去时,我听到楼上响了三声枪响,看我的人跑到楼上去了我就跑了。“吉巴大后”在吸毒和贩毒,他因为住旅馆贵就租我家的房子住一个月,我帮别人给“吉巴大后”买过两次毒品,我只挣一二十元钱的摩的费,我帮他送过七八次,具体的记不清楚。电子秤是我跑摩的捡到的,送给“吉巴大后”了,因为他用来称量很准确。16.被告人吉巴五各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3月11日)2012年我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又因打架被关了十三四天,具体的记不清楚了。我今年2月初以二百元的价格租了老李家二楼南面靠西方的那一间来住,三月份我就没在那住了,3月7日因为有人找我,我们才去那做饭吃,当时我接到电话叫我送点海洛因,我就让老李去送两个零包,一个零包一百元钱,老李送毒品海洛因我不给他钱,是买毒品的给他十元、二十元的摩的费,自搬过去住他帮我送了大概一二十次,我是从搬到老李家才开始卖毒品的,总共卖过二十次左右,具体记不清楚了。我是别人介绍我卖毒品的,因为卖毒品很赚钱,我向那个人买过四五次,是某某一个叫“沙马”的人介绍的,打完电话后他会给我送过来,是坐别人的车,什么车、什么车牌我不知道。(2017年3月23日)案发现场对面的卧室里的柜子里的东西不是我的,是老李的,老李在吸毒,我只租了案发现场那一间屋子,黑色外壳的电子称是老李送给我的,拿来称毒品卖的。(2017年4月10日)案发当天我叫“老里老”给我送过两次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第一次是当日11至13点左右,我叫他帮我送了一个一百元的零包,第二次是当天下午16时许,我让老里老帮我送三个零包出去,过了半小时左右,我就被你们警察抓了,我贩毒是因为我要吸毒,不贩毒就没钱买毒品吸了。我要争取立功,我的上家叫莫某,他住在西昌,但具体住在哪里我不知道。他两只眼睛不一样,有只眼睛不正常,像安的是假眼睛,但具体是哪只我记不起来了,他的电话是1580834****。我在他那里买过四五次,每次都是打电话然后他坐着车到某某乡,每次买十克左右,除了我吸食其他的分成零包卖出去,每克赚九十元左右。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巴五各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抓获时查获毒品海洛因1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吉巴五各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吉巴五各被抓获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犯罪事实供述清楚,并将贩毒嫌疑人“上家”供述出来并作了辨认,冕宁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吉巴五各供述的贩毒“上家”正在侦办中,本院暂不认定吉巴五各的立功行为,但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吉巴五各开庭时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中已扣押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巴五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吉巴五各的刑期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已扣押的移动电话一部、电子称一部、海洛因11.5克、假币100元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陆云审判员陈其军人民陪审员  陈盛和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亮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