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光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光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74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光福,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上诉人陈光福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1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光福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的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故提出如上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光福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与四川省隆昌县银华丝绸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实现各项工伤、社会保险待遇,恢复职工身份退休等其他相应权利,但却将该公司原法人代表作为被告之一,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且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在一审法院释明后陈光福拒不变更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陈光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