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仲云珍、胡寓涵等与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云珍,胡寓涵,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安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079号原告:仲云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寓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雪,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江,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安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兆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江,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云珍、胡寓涵与被告安吉汽车物流(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安达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云珍、胡寓涵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云珍、胡寓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2元,减半收取4751元,由原告仲云珍、胡寓涵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4751元)。审 判 长 崔 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孟广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