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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洪跃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3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洪跃,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5日凌晨1时许,XX、宋宇淇、郑兴、韦雨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时代商都”小区原“重客隆超市”门口碰到黄琪、罗小龙(另案处理)等人,XX与黄琪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然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黄琪等人将XX等人打跑。后XX等人拿来棒球棍等作案工具,返回时代商都公交站附近再次与黄琪等人发生了打斗,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离开后,XX与黄琪通过电话约定当日下午在南川区九鼎山公园打斗。2017年3月5日16时许,黄琪邀约罗小龙、韦镜锋、王证豪、罗番、传济源(均另案处理)等人,带上东洋刀、钢管、棒球棍等工具乘车到达南川区九鼎山公园。被告人张洪跃受XX的邀约,与宋宇淇、郑兴、韦雨田、郭浩宇、张俊豪、杨仕祁(均另案处理)等人带上关公刀、剑、砍刀、棒球棍等工具乘车来到九鼎山公园。被告人张洪跃持关公刀与XX、宋宇淇、郑兴、韦雨田、郭浩宇、杨仕祁、张俊豪等人下车后看到罗小龙等人,便冲上去对罗小龙进行围殴,造成罗小龙全身多处受伤,罗小龙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小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2017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洪跃抓获归案,张洪跃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对该关公刀予以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洪跃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洪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洪跃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洪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洪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关公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