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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山西煦和辉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山西晋善晋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煦和辉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山西晋善晋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4民初163号原告:山西煦和辉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北路24号北六层A05。法定代表人:温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恩福,山西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晋善晋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川县崇文镇开云街115号。法定代表人:李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佩,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煦和辉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煦和辉煌公司)与被告山西晋善晋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善晋美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煦和辉煌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恩福,被告晋善晋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佩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后协调双方进行对账事宜过程中,原告煦和辉煌公司将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打印的申请书通过顺丰速运于2017年7月23日寄来本院正式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基于双方协商意向,原告煦和辉煌公司提出附条件撤诉申请,在法庭见证下,双方各自履行己方义务,兑现了自行协商的承诺,原告煦和辉煌公司所附撤诉条件成就,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煦和辉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计2453.50元,由山西煦和辉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广平审 判 员  贾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 晶书 记 员  郭俊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