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民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云南柯泰实业有限公司、昆明鼎浩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柯泰实业有限公司,昆明鼎浩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民终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勐腊县勐仑镇勐仑公路管理段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3665508394T。诉讼代表人:周垠,该公司破产财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启斌,云南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鼎浩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双龙街道麦冲村委会哨上居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75357066-5。法定代表人:马炷,总经理。上诉人云南柯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鼎浩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勐腊县人民法院受理磨憨光明采选有限责任公司对云南柯泰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中止本案诉讼。2017年7月26日,云南柯泰实业有限公司经其破产财产管理人同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云南柯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南柯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99元,减半收取3949.5元,由上诉人云南柯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翠玲审判员 蒋荣春审判员 玉的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