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洋与崔景山、杨成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洋,崔景山,杨成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电力物业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景山,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通潭西区吉化物业公司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审第三人:杨成荣,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吉化物业公司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刘洋因与被上诉人崔景山、原审第三人杨成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洋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刘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上诉人刘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