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先春与栗学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先春,栗学贞,呙涛,朱继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先春,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涛,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栗学贞,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呙涛,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原审被告:朱继桥,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再审申请人王先春因与被申请人栗学贞,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呙涛,原审被告朱继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5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先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