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政陆与李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政陆,李继军,杨宽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955号原告:吴政陆,男,1959年4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三墩工业区钧旸毛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伟,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娴,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继军,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第三人:杨宽诚,男,1960年5月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三墩工业区钧旸毛纺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政陆诉被告李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政陆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政陆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政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原告吴政陆已预交),由原告吴政陆负担。审 判 长 周光辉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健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