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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政陆与李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政陆,李继军,杨宽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955号原告:吴政陆,男,1959年4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三墩工业区钧旸毛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伟,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娴,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继军,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第三人:杨宽诚,男,1960年5月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三墩工业区钧旸毛纺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政陆诉被告李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政陆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政陆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政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原告吴政陆已预交),由原告吴政陆负担。审 判 长  周光辉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健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