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兵与上海同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同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兵,上海同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同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昆山金御天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337号申请执行人:黄兵,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上海同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85号柏悦商务大厦24室,组织机构代码55294690-2。负责人XX。被执行人:上海同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1149室,组织机构代码55294690-2。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35257-5。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金御天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85号柏悦商务大厦21-70室(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953634-8。法定代表人陈拱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兵与被执行人上海同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同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昆山市同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昆山金御天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作出的(2015)昆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上海同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兵工程款5177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1779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上海同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被告上海同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昆山金御天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黄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信息,被执行人查无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昆山金御天堂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所装潢的位于昆山市前进中路XXX号柏悦大厦的房产已被本院(2016)苏0583执343号一案评估并拍卖,此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2016)苏0583执343号执行卷宗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2016)苏0583执343号执行案件拍卖成交后,申请人可依法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