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熊国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熊国红,赵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888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88289430,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负责人:辛武峰,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熊国红,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赵春梅,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申请人熊国红、赵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国红、赵春梅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熊国红、赵春梅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