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3执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462-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现公司实际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请求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安义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3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安义县人民法院邮寄递交上诉状,递交上诉状在法定期间内,故安义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3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执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邹盛林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