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孙小兵与被执行人张春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兵,张春伟,贺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45号申请人孙小兵,男,生于1976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春伟,男,生于1982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贺长江,男,生于1984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孙小兵与被执行人张春伟、贺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杜振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致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