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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瑞安市恒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刘旭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恒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刘旭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恒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旺塑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53959371L。被执行人刘旭瑞,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恒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旭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旭瑞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名下的所有车辆被本院查封,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其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船寮镇石盖口10幢6号及其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源路聚景园4幢504室的房屋已被本院执行另案查封,目前双方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旭瑞已履行了4026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上述查封的财产。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