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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特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顾鹏君、顾鹏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鹏君,顾鹏寅,戚秀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特1325号申请人:顾鹏君,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人:顾鹏寅,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申请人:戚秀珍,女,193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系申请人顾鹏君、顾鹏寅之母。代理人:顾鹏飞,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系被申请人戚秀珍之子。申请人顾鹏君、顾鹏寅要求宣告戚秀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顾鹏君、顾鹏寅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于2010年出现老年痴呆症的征兆,后其生活有三个儿子照顾。2014年,被申请人头部受伤,经医院检查发现脑萎缩的病症,被申请人的智力进一步受损。现被申请人已经无法正确辨认亲人,智力低下,故申请人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顾鹏飞为戚秀珍的监护人。经审查,戚秀珍系顾鹏君、顾鹏寅、顾鹏飞之母。经本院委托鉴定,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戚秀珍的行为能力评定为:戚秀珍目前处于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状态,受到疾病因素的影响,只能进行简单的语言交流,对于个人财产处理和保护,不具有任何的判断和处理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故评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本院委托鉴定,认定戚秀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顾鹏飞系戚秀珍之子,顾鹏飞愿意承担对戚秀珍的监护责任。本院对顾鹏君、顾鹏寅申请宣告戚秀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顾鹏飞为戚秀珍监护人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戚秀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顾鹏飞为戚秀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岑央科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