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王华与梁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梁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591号原告:王华,男,1979年5月3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爽,男,1987年11月19日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梁忠林,男,1969年5月29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王华诉被告梁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忠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梁忠林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5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据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梁忠林偿还原告王华借款人民币5万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被告梁忠林以装修房屋为名向原告借款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据载明:“今梁忠林在王华手中借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借期: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12月30日一次性还清”。在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梁忠林向原告王华借款并出具了借据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梁忠林,对该借款负有偿还的义务。根据庭审调查,原告没有主张借期利息,对于借期利息本院不予评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忠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王华借款本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梁忠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晓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