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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才凤与华东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才凤,华东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3029号原告:许才凤,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琪,男。被告:华东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俞卓伟,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毅。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枫。原告许才凤与被告华东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才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琪,被告华东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毅、萧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才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退还CT检查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到华东医院闵行门诊部五官科就诊,医生让原告做了CT检查。被告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第一份检查报告,后又于2017年3月7日出具了第二份检查报告,两份报告的结果不一致,被告又不向原告作出合理的解释,给原告治病造成困难。原告向医调会、卫计委及被告上级主管部门都反映过这个问题,至今未果,故诉来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华东医院辩称,原告就诊符合医疗规范,2月17日原告主诉的就是右侧鼻窦,第二张报告增加的是左侧鼻前庭底部软组织较对侧稍厚,是补充性的,与第一份片子没有矛盾,被告出具第二份报告是因为原告说左侧肿得厉害,所以重新读了一下片子,左侧其实是没有问题的,右侧有炎症。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许才凤于2017年2月17日前往被告华东医院的闵行门诊部五官科门诊就诊,接诊医师病历记录内容为“左鼻前庭局部肿,增厚半年;鼻痒伴流清涕多年;查体:双侧鼻粘膜慢性充血;左鼻前庭下方局部增厚;检查:1.血常规…;2.思金2盒…;3.鼻窦CT”。同日,被告就原告鼻窦CT出具放射学诊断报告,内容为“右侧上颌窦、筛窦少许慢性炎症”;2017年3月7日,被告就原告2017年2月17日的鼻窦CT出具第二份放射学诊断报告,内容为“右侧上颌窦、筛窦少许慢性炎症。左侧鼻前庭底部软组织相对侧稍厚,请结合临床及病理”。本院认为,原告许才凤与被告华东医院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关于本案争议的CT报告结果不一致的问题,被告陈述原告前往其处主诉鼻窦,经医师检查,原告左侧鼻腔并无大碍,所以第一份CT报告并未涉及左侧,仅就存在炎症的右侧进行了读片描述,应原告的要求,才在第二份CT报告中,对左侧补充增加了相应的读片描述,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为,被告医院放射科出具的CT诊断报告虽前后内容不一致,但并非前后矛盾,而是第二份在第一份的结论基础上进行了补充。现并无证据证实被告的门诊医师的查体结论及作出的检查措施存在不当,亦无证据证实被告的放射科医师所出具的两份CT诊断报告有误,或给原告造成何种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检查费用,并赔礼道歉的诉请既不合理,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才凤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才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晓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