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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莫旗巴彦乡农业服务中心甘河化肥农药经销处与田学臣、闫春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旗巴彦乡农业服务中心甘河化肥农药经销处,田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413号申请人莫旗巴彦乡农业服务中心甘河化肥农药经销处。被执行人田学臣,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农民。闫春玲,女,1969年6月2日出生,职业不详。2017年7月18日本院受理了莫旗巴彦乡农业服务中心甘河化肥农药经销处申请执行田学臣、闫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田学臣、闫春玲自动给付给莫旗巴彦乡农业服务中心甘河化肥农药经销处案件款4.4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41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学审判员  马宝金审判员  张大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冬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