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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谯峰、杨运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峰,杨运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393号申请人:谯峰,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被申请人:杨运得,男,199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1283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运得1万元的存款,查封或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