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朱康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军,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杨红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81民初38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有商业用房位于四川省简阳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简阳市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