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杜昌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杜昌青,李德书,张德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住所地:罗庄区双月路265号。法定代表人:闫正军,行长。被执行人:杜昌青,男。被执行人:李德书,男。被执行人:张德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昌青、李德书、张德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德欣名下有鲁Q×××××长安牌、鲁Q×××××长安牌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张德欣名下的鲁Q×××××长安牌、鲁Q×××××长安牌各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