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永忠与候利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忠,候利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37号申请人:王永忠,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3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候利利,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王永忠与被申请人候利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候利利在旺苍县农村信用社、旺苍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永忠以其所有的川HRXX**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候利利银行存款21万元;二、对申请人王永忠所有的川HRXX**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户籍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该车由申请人王永忠保管使用,不得设定抵押、转让、毁损、隐匿、出租或出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