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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井义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义,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153号原告王井义,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李波,女,1960年4月1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义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因找不到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井义申请对被告李波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井义负担。审 判 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 付伟& # xB;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