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井义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义,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153号原告王井义,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李波,女,1960年4月18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义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因找不到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井义申请对被告李波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井义负担。审 判 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 付伟& # xB;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