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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荣华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华,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892号原告李荣华,男,生于1981年10月16日,汉族,无业,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卞周华,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陈红,女,生于1989年11月4日,汉族,无业,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慎先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李荣华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荣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李荣华负担。审判员  柴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