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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章某1与章某2、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某1,章某2,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400号申请执行人:章某1,男,199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被执行人:章某2,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某1与被执行人章某2、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08执2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燕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