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章某1与章某2、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某1,章某2,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400号申请执行人:章某1,男,199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被执行人:章某2,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某1与被执行人章某2、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08执2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燕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