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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红福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福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7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红福,女,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人吴红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被传唤),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克静,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红福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红福及其辩护人刘克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吴红福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社区其开设的棋牌室内,组织罗某、王某、吴某1等人以“麻将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80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吴红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红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红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吴红福构成赌博罪无异议;2、被告人吴红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吴红福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吴红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红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余某、吴某2、戚某、曾某、熊某、林某、许某,4、吴某1、王某,4、卢某、张某、罗某、吕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红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吴红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吴红福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红福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扣押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的赌资二千三百元,麻将牌一副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娇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