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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景学、杜娟娥与蔺传东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娟娥,安景学,蔺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杜娟娥,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申请执行人安景学,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蔺传东,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万象城*号楼*单元***室。杜娟娥、安景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杜娟娥、安景学借款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月利率0.4分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6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1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兆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洪旭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