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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国军、黄东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军,黄东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罗国军,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黄东香,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丹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221执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东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得款350000元。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来办理领取本案执行款时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限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350000元(该款被执行人已经汇入本院的账户),限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款48万元,限于2018年3月30日前还款32万元;二、申请执行费5191元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已经生效的(2016)桂1221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履行的全部义务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即350000元,本院已经执行完毕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