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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233号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TOKIOMARINE&NICHIDOFIREINSURANCECO.,LTD)。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内一丁目2番*号(1-2-1,Marunouchi,Chyoda-ku,Tokyo,100-8050,Japan)。代表人:北沢利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先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SITCCONTAINERLINESCO.,LTD)。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30栋。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TOKIOMARINE&NICHIDOFIREINSURANCECO.,LTD)与被告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SITCCONTAINERLINES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TOKIOMARINE&NICHIDOFIREINSURANCECO.,LTD)撤诉。案件受理费21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绍田审 判 员  陈顺平代理审判员  曹 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