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鹿邑县金汇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金汇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619号原告:鹿邑县金汇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8082276-7,住所地鹿邑县宋河镇孙庄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张文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守运,男,系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注册号410100300008816,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鹿邑县金汇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诉状中称京通信业(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有工程合作协议,与被告并没有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被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本案应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建设社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特殊,只能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滨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景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