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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连侠与武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侠,武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418号原告:王连侠,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兆明,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连侠诉被告武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连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连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王连侠负担。审 判 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江飞书 记 员 李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