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连侠与武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侠,武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418号原告:王连侠,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兆明,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连侠诉被告武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连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连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王连侠负担。审 判 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江飞书 记 员 李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