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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作界与马必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作界,马必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5781号原告:余作界,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马必楚,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余作界与被告马必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马必楚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作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必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2月2日,被告马必楚向原告余作界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但双方未就借款期限、利息支付作出约定。被告马必楚至今未偿付该笔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必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余作界借款50000元;二、驳回马必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马必楚负担525元,由余作界负担3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小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新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