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6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祥熙与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熙,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6995号原告:王祥熙,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李莉,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王祥熙诉被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登记立案,原告王祥熙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熙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祥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冉舒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尹桂芳书 记 员 范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