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旺来与李旺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旺来,李旺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498号之二原告:何旺来,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旺旺,男,汉族,1990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原告何旺来与被告李旺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中,因被告李旺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定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旺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0元,合共85元,由原告何旺来负担。审审 判 长  黎青松审 判 员  杨 莹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