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5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林祥与唐远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祥,唐远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5339号原告:韩林祥,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唐远群,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韩林祥与被告唐远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快递费1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曾为被告运送货物。2015年7月20日,被告在与原告对账后出具《欠条》1份,确认共欠原告快递费10万元。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过该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远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韩林祥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唐远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