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善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善亮,李品东,颜丙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被执行人:侯善亮,男。被执行人:李品东,男。被执行人:颜丙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侯善亮、李品东、颜丙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品东名下有鲁Q×××××北斗星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品东名下的鲁Q×××××北斗星牌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