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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达锦、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股份合作经济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达锦,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股份合作经济社,张永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9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达锦,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村入村大道*号。负责人:张信雄,理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永健,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张达锦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股份合作经济社、张永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5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达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