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小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102号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稻香居委五组。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2747472719X。法定代表人:郭乐,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小琴,女性,1986年0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晓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