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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格林威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欧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格林威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欧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格林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李松朗社区第二工业区第**栋第2、3,。法定代表人:冯云峰。被执行人:佛山市欧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南便路*号(原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城梓里工业区35号之三二楼),。法定代表人:潘昌雄。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格林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欧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38500元等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16168800023378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5000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3477.5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238500元已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77.5元已由被执行人账户扣划,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