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史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6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住烟台市莱山区。2017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淑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参加本公司在融基(烟台)艾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温泉会所内组织的年会活动时,被告人史某某的工友张秀斌因琐事与该会所保安员发生争执并撕打,被告人史某某参与追打保安员后,用脚踹坏该会所包间的黑胡桃木房门两扇,用烟灰缸损毁该会所大厅墙上的海信牌液晶电视一台。经鉴定,被损毁的海信液晶电视及黑胡桃木房门的损失价值共计为8266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方所属单位与被害人就本案财产损失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悔罪,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决定适用罚金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刁寻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明明 微信公众号“”